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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三)行政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当场处理,并当场下达处理决定书,递交当事人。
(四)行政处罚:填写案件处罚审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版权所有:临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