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医院住院。(1)参保职工住院治疗,须持定点医院医疗保险门诊开具的住院申请单(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到市医保处或医保处在定点医院派驻的办公室核准;(2)因急症在外地不能到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在住院后72小时内持急诊住院证明、病历和单位证明,到医保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转诊。(1)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2)因病情须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病人,须有定点医院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证明及有关病历,经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同意、分管院长签字、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注明检查治疗项目后,可介绍到上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3)市级定点综合医院认为须转到省外诊治的,应出具病历和转诊申请单(须由两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转往指定的省级或国家级定点医院治疗;(4)出差、探亲期间或经批准转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按比例报销。
3.慢性病补助。(1)参保职工凡患有临政发[2000]42号和临政发[2001]34号文件上规定的慢性病种,可申请慢性病补助。(2)慢性病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病种申请,由单位每季度末向医保处统一报名,医保处统一安排体检,请专家鉴定后办理补助证。(2)患者本人的门诊取药必须到市慢性病管理中心,视病情需要可适当转诊,若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取药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4.特检特治。特殊医疗费用(包括特检、特治)凡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先由个人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