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
( 1)医疗保险基金按月收取(如没有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按季、半年、年缴纳)。每月15日以前征缴本月医疗保险金。逾期不缴者,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财政代扣个人医疗保险金的机关事业(全额、差额)单位按年缴纳,每年代扣医保金当月或次月携带代扣月的工资表,上报缴费基数变更信息,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金。
(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四月份变更一次。变更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或财务决算表、近期月份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离退休人员工资证明及相关工资证明。并上报缴费基数变更信息。
( 3)单位新增人员,在增加的当月10日以前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参保登记。增加人员时需提供新增人员的编制卡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证明。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
( 4)单位减少人员,在减少当月10日以前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减少手续时需带单位调出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病或意外死亡的需持死亡证明,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
( 5)单位在职转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以前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转退变更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
2.医疗费用的报销:-
( 1)持卡住院者,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
( 2)无卡或卡丢失者,于每个季度初1-15号,带如下材料:发票、明细帐单原件、复印住院期间全部病历、处方、日清单,说明未审批的原因、出具单位证明,生育者复印准生证、出生证明,急诊者带急诊证明,有卡者带卡到市医保处报销。
3、慢性病费用:
( 1)在慢性病管理中心就诊的,微机程序自动按比例报销。
( 2)按规定转诊到其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每年度末由单位统一装订后,送缴医保处报销。
( 3)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额医疗费用,半年累积达2万元者,可由单位每半年送缴医保处报销一次。
( 4)异地安置的慢性病患者费用每年度末由单位统一送缴医保处报销。
( 5)单位送缴单据时,须出示慢性病补助证、转诊单、处方、发票,标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