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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承办科室单位

劳动保险处

项目名称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项目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 ] 504 号;《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临政发[ 1999 ] 76 号)。

办事程序

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单位填写《临沂市女职工生育费用拨付申报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给生育职工。

需呈报材料

女职工本人结婚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证、上年度缴费材料。上述材料需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且符合拨付条件的,随到随办理。

版权所有:临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