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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 劳动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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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 |
劳动保险处 |
项目名称 |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
项目依据 |
《关于转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的通知》(鲁劳社办 [2004]48 号);《关于重申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报告制度的通知》( [98] 临社险字 5 号)。 |
办事程序 |
企业持死亡退休人员火化单据,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报告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进行人员增减核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当月实有离退休人员数,于 15 日将养老金发到离退休人员专用于领取养老金的存款折上。 |
需呈报材料 |
1 、 《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报告单》; 2 、由馆仪馆开出的死亡离退休人员的火化证明单据。 |
时限要求 |
企业每月 10 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人员增减核定, 10 日起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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