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科室单位
劳动保险处
项目名称
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
项目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375 号);《山东省贯彻 < 工伤保险条例 > 试行办法》(鲁政发 [2003]107 号);《临沂市贯彻 < 工伤保险条例 > 试行办法》(临政发 [2004]5 号);
《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D/T 16180 — 1996 )。
办事程序
1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2 、随机抽取 3 — 5 名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组; 3 、企业或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出具的承认工伤的材料,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名; 4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材料,制定鉴定方案; 5 、医疗专家组依据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6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7 、鉴定结论送达职工、企业。
需呈报材料
1、工伤 认定书或企业出具的承认工伤的材料、有关材料的委托函; 2 、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时限要求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15 天内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