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科室单位
劳动保险处
项目名称
工伤认定
项目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375 号);《山东省贯彻 < 工伤保险条例 > 试行办法》(鲁政发 [2003]107 号)。
办事程序
1 、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2 、企业 30 日内,职工、亲属、工会组织 1 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部门当场或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 、申请材料完整,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 、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 、劳动保障部门应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伤职工及其单位。
需呈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时限要求
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