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须知
一、本市境内用人单位入市场招聘员工须出示下列证件:
空岗报告书;
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或者行政介绍信;
经办人身份证。
二、本市境外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时,除应提供上述规定之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证明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招工招聘简章。
三、居民家庭办理用工登记时,应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
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