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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 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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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查处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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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 |
监察监督科(监察支队) |
项目名称 |
受理查处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
项目依据 |
《劳动法》第 85条、第8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办事程序 |
1、登记受理;2、调查取证;3、决定(调查取证结束后,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建议,经局领导研究审批);4、行政处罚告知;5、制作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需呈报材料 |
1、举报反映书面材料;2、与举报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据等;3、举报反映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4、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
时限要求 |
1、来信来访作好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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