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办事程序
1、接到申诉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2、凡是受理的及时作出受理及应诉通知书;3、受理十五日后开庭审理;4、对同意调解的制作调解书;5、对不同意调解的制作裁决书;6、结案归档。
需呈报材料
申诉人需要提供:申诉书、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事项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被诉人需要提供: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时限要求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比较复杂,六十日难以结案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