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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社险字【2007】6号
各企业、各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是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来源,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受养老金待遇,一旦离退休人员亡故,应当及时终止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目前,因为短时间内将全部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一旦职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以及亡故职工的家属就有告知停发养老金的义务。近年来,经过加强宣传和认证工作,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是,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堵塞漏洞,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机构应当做好领取人员的核查工作。
养老金应当由本人亲自领取,因故确实不能亲自领取的应当到我处办理代领证件(代领证一般有效期为6个月),持代领证领取养老金。目前发放机构为县邮政局,每月20日为发放期,发放人员应当对前来领取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查,如长相、年龄、性别以及代领人员和代领证件上载明的事项是否相符等,一旦因为责任人失职造成冒领的,要追究相关的责任。
二、企业和职工家属有告知停发养老金的义务。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所在企业,在7日内报告县劳动保险处;办理劳动事务代理关系的退休职工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直接向我处报告。同时持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遗属待遇领取事宜。
三、如果发生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将做以下处理:
1、我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所在企业和虚报冒领当事人检讨,视检讨态度作出是否补发其他待遇和是否通报批评等决定。
2、责令当事人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及其利息。
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冒领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也照此办理。比如:工伤、工亡职工遗属待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等。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社会化管理 通知
临沭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07年5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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