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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社险字[2007] 3号
各参保单位、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维护好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劳保处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参保单位对如实申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精神是:“鼓励企业职工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自2006年实施。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职工历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对养老金计发额的影响愈来愈大,由此也引发了因历年缴费工资申报不实养老保险争议纠纷案件的上升。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给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额的影响难以预知,也给这部分职工心理造成了终身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重要意义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参保企业及参保职工对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重要性的认识,变“要我如实申报”为“我要如实申报”。
二、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欠费企业职工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认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允许欠费,凡发生欠费的,一律按法律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以往已经发生欠费的,既要做到杜绝欠费企业、欠费职工补缴历年欠费时蓄意提高历年缴费基数,又要防止个别企业置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不顾,蓄意隐报、匿报职工历年缴费基数现象的发生。为严肃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平、公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重申: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凡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不实而给职工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个别职工对已缴费年度再补缴的请求,擅自受理的,一经发现,现予以严肃处理。
三、我处将要进一步加强对缴费基数申报真实性的稽核工作,切实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核准、核实。要抽调专业人员,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对申报单位的用工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对弄虚作假,隐报、匿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稽核结果在申报单位张榜公布,企业要接受职工的质询。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在公开媒体上予以曝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企业所隐报、匿报的应缴部分,必须如数补足,且所补缴的部分,全部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帐户。
四、200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以职工2006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项目执行。各申报单位必须分月填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台帐,经职工本人审核签字后,在本单位驻地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确无异议后加盖本单位行政章,有纪检、工会组织的还应加盖纪检、工会公章,然后再报送到我处。
五、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额核定。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政策规定,职工工资额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鉴于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0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申报单位可如实申报职工的2006年度工资情况,待统计部门发布200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平均工资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核定。
六、各参保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领取“200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台帐”、“参保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申报专用盘”,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台帐报送到县劳动保险处审核、核定。报盘的单位在报盘的同时,需报送一份电子表。各参保单位报送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中的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职工人数不得少于2006年11月月报表数。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我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申报通知
临沭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07年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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