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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一、不准在行政审批、审核、发证、收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以及履行各项职能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二、不准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社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行政事业性经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公共财物或公款私存。

三、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勒卡管理、服务对象。

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七、不准虚报、瞒报、谎报劳动保障各类统计数字或用上述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

八、不准利用劳动保障业务职能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或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以上内容诚请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违反者,可直接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办公室举报,电话:0539-6211094

版权所有:临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