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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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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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