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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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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服务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和市驻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省和市政府另有规定者除外)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本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服务程序
      (1)保险处为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2)参保单位以参保人员的档案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定期将各类报表交至机关保险处。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时,同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减手续。调入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凭“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复印件到机关保险处办理调入手续;调往区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异地接受证明到机关保险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接收安置的退伍军人、专业人员,需持退伍、专业安置部门出据的行政介绍信到机关保险处办理手续,并从其接收单位当月发放工资起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5)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的,受理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收回养老保险手册,根据死亡时间或出国人员的出国时间审核、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对欠缴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将欠缴的单位部分补齐;根据核对完的数据资料,办理养老保险退还手续。
      三、征缴方式和比例
      (1)县直全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县直差额、自收自支配单位的保险金,由本单位负责缴纳。
      (2)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缴纳;
      (3)各街道卫生院、民办学校及区人才中心从事人事代理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本单位负责缴纳;
      (4)缴纳比例:单位缴纳为19%,个人缴纳为4%;
      (5)超出规定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缴纳总额的2‰按日收取滞纳金。

企业养老保险

      一、政策规定
      (一)征缴范围: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征缴基数:以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月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上限不能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能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征缴比例:2006年度单位和个人分别是19%和8%,以后根据省、市文件确定。
      (四)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建立与记帐: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额。
      2、帐户计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省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的按银行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3、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和个人帐户处理
      (1)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省流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实行分段计算,即:1997年12月31日之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3)个人帐户的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职工退休政策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1、退休条件:
      (1)缴纳养老保险费在15年以上。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累计达到有关规定(重体力劳动或高空工作满10年,井下或高温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
      (4)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缴费比率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规定不发给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退休后死亡: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服务程序
      1、参保手续办理
      (1)新参保的单位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需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或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后,方可缴费,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
      (3)新参保的单位,需将单位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及填有缴费基数、从何时参保缴费等情况的登记表报劳保处,进行信息的微机录入工作。
      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参保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到劳动保险处征缴科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调整及基数调整,10日前缴纳保险费,逾期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上报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表,4月份进行手册审核与个人帐户对帐工作。
      (3)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同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手续一致。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各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在每年的4-6月份进行当年全年养老保险费的集中缴纳,逾期缴纳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3、退休办理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可申报办理退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证件:(1)参保人员查档证明;(2)参保人员身份证件;(3)养老保险手册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服务内容
     1.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储存、运营和发放。
     2.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落实和咨询。
     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转保、退保等手续的办理。
     4.农村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的核算。
     5.为适龄群众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
     6.为相关部门提供农村养老保险金缴纳、发放情况。
     二、服务对象
     凡我县1至59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可分为月缴、一次性缴费等形式。月缴纳标准为20、40、60、80、100等档次,投保人选定档次后,在年初一次性将全年应缴保费缴齐,在以后的缴费年限内,在相同的时间续保。根据个人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200、400、1000、2000等标准。
     四、领取条件
     不论男女,凡是年龄达到60周岁的投保群众均可持缴费证、照片、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换发领取证,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
     五、兑付标准
     投保人从60周岁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其月领取标准根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缴费年限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值利率和确定的常数计算得出。
     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70周岁以后仍健在者,继续领取至寿终。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投保人户口迁出本地,其保险关系(含资金)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其保险关系或退出本保险。
     (二)投保人在60周岁前死亡,其个人缴纳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按同期国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记复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给付一定数额的丧葬费。
     (三)投保人满60周岁办理领取手续,保证领取10年养老金,70周岁之前因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按标准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养老金。
     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失地农民参保范围:近期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0.2亩以下的在册人员,均为保障对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近期符合失地条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到位,且具有足以参保经济能力的村(社区),并经民主程序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
     (二)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民政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测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原则上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有条件的村居也可全额承担。村集体补助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乡(镇)政府按照月领取额的固定标准予以一定比例补贴,作为失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金,记入养老保险金统筹帐户,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不参保的村,政府不予补贴。
     (三)补缴标准
     1、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80。
     2、男60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50。
     3、65周岁以上70(不含7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20。
     4、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60。
     180、150、120、60为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
     X根据征地数量、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确定。X=缴纳的保障金/(缴纳保障金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
以上缴费全部记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退保办理
     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持缴费证、身份证及相应的 证明材料到县农保处办理退保手续。经核准后,可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部分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户口迁移出本县的,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五)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包括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的,从养老金统筹帐户支付。补充养老金由养老金统筹帐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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