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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企业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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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范围:
    临沭县境内各类企业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征缴:
    按企业申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企业按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待遇支付:
    1、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可依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3个月的生育津贴,晚婚晚育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为3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顺产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支付,难产的按一个半月的标准支付,流产医疗费按200元支付,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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