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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1、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5、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共勤人员及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交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领失业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金: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金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①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金;②累计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③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④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⑤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失业金的申领:①参保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②参保职工失业后,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③失业保险待遇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金的发放标准: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失业人员的门诊补助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并随失业金一同领取;
4、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违法犯罪致伤致残的除外。
5、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按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6、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标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按当地生育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助。
7、失业人员培训补助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培训补助最高为1500元。
六、停发失业金条件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的生活补助标准
①补助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后,其失业保险享受期限采取分段计算并相加的办法。③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①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迁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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