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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保险
一、服务程序
1、参保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2、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就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治疗。我县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医疗保险门诊处。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先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待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持医疗费报销单据及有关材料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拔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4、参保职工伤愈出院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局部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参保工亡职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
二、政策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④属交通事故或其他的还需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或公安部门的证明等;⑸其他相关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工伤职工的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A、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B、伤残待遇:(1)伤残津贴和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待遇。
C、工亡待遇:(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标准以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8至60个月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2、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单位出差伙食标准的70%执行;(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按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报销;(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补助费;(4)伤残津贴:被鉴定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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